扬州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
(8项) |
序号 |
许可项目名称 |
主要许可依据 |
承诺办理时限(工作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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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主体 |
行政许可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、标准及依据 |
备注 |
1 |
取水许可申请审批(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与取水许可合并审查)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》 |
12日内 |
扬州市水利局 |
水资源费,地表水0.20元/吨;地下水0.87元/吨(管网到达地区);0.77元/吨(管网未到达地区);矿泉水1.57/吨;特种行业3.07/吨。
国务院令第460号、苏价工[2006]182号 |
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取水许可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|
2 |
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河道管理条例》 |
12日内 |
扬州市水利局 |
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,0.8元/平方米、月(堆放物料等),4元/米·月(内河岸线),6元/米·月(长江岸线)。苏水政[1999]31号、苏财综[1999]265号、苏价费[1999]46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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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水事活动的审批 |
《河道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》 |
7日内 |
扬州市水利局 |
占用河道、湖泊湖荡、水库等从事旅游、娱乐的,每月每平方米0.3元;占用河道、湖泊湖荡、水库等水域从事种植、养殖活动的,每月每平方米0.03元,设置鱼网、鱼簖等捕鱼设施的,每月每张(道、处)20元。
苏水政[1999]31号、苏财综[1999]265号、苏价费[1999]46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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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 |
7日内 |
扬州市水利局 |
水土流失防治费,5-10°梯田1050元/亩,5年之内经济林10-30元/株。
苏政办发[1996]248、苏价费[1996]36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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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排污口设置审核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》 |
7日内 |
扬州市水利局 |
不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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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|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 |
7日内 |
扬州市水利局 |
不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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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|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 |
5日内 |
扬州市水利局 |
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,不低于23元/立方米·日,不低于1000元/亩。
水政资[1995]457号、苏水政[1996]61号、苏价费[1996]473号、苏财综[1996]133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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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长江河道采砂审批 |
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》 |
7日内 |
扬州市水利局 |
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,每吨2元。
发改价格[2006]2073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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